多項選擇題

K文化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主營書刊發(fā)行業(yè)務的企業(yè)。該公司為了改善經營狀況,自行編纂了一部較系統(tǒng)地介紹S市商業(yè)單位的《S市商業(yè)大黃頁》,擬與出版單位合作出版,以獲取較多利潤。經人介紹,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雙方洽談后訂立合同約定:T出版社負責編輯、校對、印制和總發(fā)行工作,并承擔60%的生產費用;K文化公司承擔40%的生產費用,并以T出版社特約經銷店的名義獨家批銷該書,所得利潤雙方對半分成。
T出版社將該選題補報出版計劃后,出版了該書并交K文化公司批銷。后來,S市新聞出版局檢查圖書市場時,發(fā)現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的業(yè)務范圍只是零售,而且其銷售的圖書除《S市商業(yè)大黃頁》外,還有《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兩書的書號相同,出版時間僅相差3個月。
原來,K文化公司曾要求與T出版社繼續(xù)合作,對《S市商業(yè)大黃頁》作增刪調整之后出版《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T出版社雖然認為這樣做意義不大,但與對方進一步商談之后還是達成了協(xié)議:T出版社把《S市商業(yè)大黃頁》的電子排版文件租給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費2萬元,并允許K文化公司對書稿排版文件作適當修改調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義出版發(fā)行,書號仍用原來的。K文化公司支付2萬元后,就自行編輯、印制了《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并在市場上批銷。

在出版發(fā)行《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的過程中,K文化公司的錯誤行為有()等。

A.非法從事出版活動
B.搭配銷售和強行推銷出版物
C.買賣書號
D.侵犯他人的圖書專有出版權
E.一稿多用,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單項選擇題

K文化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主營書刊發(fā)行業(yè)務的企業(yè)。該公司為了改善經營狀況,自行編纂了一部較系統(tǒng)地介紹S市商業(yè)單位的《S市商業(yè)大黃頁》,擬與出版單位合作出版,以獲取較多利潤。經人介紹,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
雙方洽談后訂立合同約定:T出版社負責編輯、校對、印制和總發(fā)行工作,并承擔60%的生產費用;K文化公司承擔40%的生產費用,并以T出版社特約經銷店的名義獨家批銷該書,所得利潤雙方對半分成。
T出版社將該選題補報出版計劃后,出版了該書并交K文化公司批銷。后來,S市新聞出版局檢查圖書市場時,發(fā)現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的業(yè)務范圍只是零售,而且其銷售的圖書除《S市商業(yè)大黃頁》外,還有《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兩書的書號相同,出版時間僅相差3個月。
原來,K文化公司曾要求與T出版社繼續(xù)合作,對《S市商業(yè)大黃頁》作增刪調整之后出版《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T出版社雖然認為這樣做意義不大,但與對方進一步商談之后還是達成了協(xié)議:T出版社把《S市商業(yè)大黃頁》的電子排版文件租給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費2萬元,并允許K文化公司對書稿排版文件作適當修改調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義出版發(fā)行,書號仍用原來的。K文化公司支付2萬元后,就自行編輯、印制了《S市商業(yè)大黃頁(農村版)》并在市場上批銷。

在出版發(fā)行《S市商業(yè)大黃頁》的過程中,K文化公司的錯誤行為有()等。

A.超越業(yè)務范圍編纂圖書
B.違規(guī)從事出版物經營業(yè)務
C.買賣書號
D.侵犯他人著作權
E.冒用T出版社的名義售書

6.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要求出版《數碼相機指南》是否確與哪些相機生產公司無關?為什么?
7.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是否可以成為《數碼相機指南》的著作權人?為什么?
8.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