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D公司原總裁K曾向書法家G求贈一幅書法作品,G應其請求書贈,還題款“K先生正”,并蓋了自己的名章和閑章。后D公司編寫了一部介紹本公司發(fā)展情況的書稿,交由M出版社出版。書稿將付印時,D公司又經己退休的K同意而將G所贈書法作品送到M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做插頁。M出版社同意照此辦理。但是在制作過程中,M出版社認為作品上的題款和G的閑章不宜印到書上,征得D公司同意后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圖像加工技術將其去除。該書出版后,M出版社及時向G郵寄了樣書和相應的報酬。G看過樣書后,十分氣憤,不但拒不接受M出版社付給的報酬,并且一紙訴狀將K、D公司和M出版社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為什么說D公司侵犯了G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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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要求出版《數碼相機指南》是否確與哪些相機生產公司無關?為什么?
4.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是否可以成為《數碼相機指南》的著作權人?為什么?
5.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為什么?
8.多項選擇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張某如要應聘出版專業(yè)中級技術職務,必須具備的條件有()等。

A.符合出版專業(yè)中級職業(yè)資格報考條件后及時報考,并獲得合格成績
B.在副編審指導下寫出有關出版的學術論文
C.沒有“三年內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況
D.參與的圖書至少有一部獲得國家級獎項
E.擔任助理期間沒有連續(xù)兩年須為不合格圖書直接負責的情況

9.問答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問題二:為什么說K出版社沒有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10.單項選擇題

2004年年初,K出版社與吳亮簽訂《委托選編合同》,約定:K出版社委托吳亮組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總字數約60萬字;K出版社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選編者對該作品享有署名權;K出版社在該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按15元/千字的標準付給吳亮一次性稿酬;吳亮應確保不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4年3月,吳亮又與陳德榮簽訂《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約定的內容是陳德榮同意接受吳亮的委托承擔選編《中國古詩名作》的任務;吳亮在書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內,按12元/千字的標準向陳德榮一次性支付選編報酬;陳德榮享有署名權;若出版社編輯對書稿提出意見,陳德榮應負責處理,直至書稿質量合格。
2004年10月,陳德榮將全部書稿交付吳亮。吳亮按《委托選編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陳德榮支付了全部報酬,并將書稿交K出版社。編輯人員在審稿中提出一些意見后,經吳亮將書稿退請陳德榮修改。陳德榮對編輯提出的意見作了處理,并在隨附的《稿件處理說明》末尾署名“陳德榮”,留了通信地址和電話號碼。
2005年年初,吳亮向K出版社轉交了陳德榮修改后的《中國古詩名作》書稿和所附的《稿件處理說明》,并告訴出版社自己即是該書稿的選編者。不久,《中國古詩名作》出版,封面等處的選編者姓名都是“吳亮”。出版社按合同規(guī)定向吳亮支付了報酬。
2005年6月,陳德榮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狀稱:K出版社未經陳德榮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自行出版了陳德榮的作品,且書上沒有標明選編者是陳德榮,這是侵犯了陳德榮合法擁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署名權以及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法院的判決僅認定K出版社應該為侵犯陳德榮的署名權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卻不認為K出版社侵犯陳德榮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張某報名參加出版專業(yè)中級職業(yè)資格考試未獲準許的原因是()。

A.學歷不夠
B.工作年限不夠
C.從事出版專業(yè)工作的年限不夠
D.《開卷有益》一書的質量不好
E.距違規(guī)出版《蘇聯解體前后》一書未滿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