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甲與某乙及丙3人組織了一個鐵器加工廠,每人出資3000元,3人約定共同勞動,收入平均分配。經工商注冊登記后,先為某鎮(zhèn)整修農具,收人4000元,除交稅外,3人均分。后來某甲生病,某乙和某丙也就此歇業(yè)。兩個月后,某甲經親戚介紹,為縣鑄造廠整修部分農具,甲隨即與乙丙同往,鑄造廠先后給3人5000元作為準備材料的費用,并約定兩個月內完成整修任務,支付工程費10000萬。正當整修任務接近尾聲時,一天中午休息,甲由于吸煙不慎引燃宿舍,燒毀鑄造廠放于屋中的一些物品,計經濟損失9000多元,鑄造廠因此扣留了應付給鐵器加工廠的10000元,乙丙認為禍是甲闖的,應由甲負責賠償。而鑄造廠認為,禍是鐵器加工廠闖的,當然應扣鐵器加工廠的錢。法院能否判決鐵器加工廠承擔賠償鑄造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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