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6年3月20日,某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陳某舉報,稱在某商場購買的某品牌電池涉嫌劣質產品,請求工商部門查處,同時要求該商場賠償損失。某縣工商局依法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證,該商場共購進同一批次的電池8000節(jié),總貨值金額6440元,已售出200節(jié),違法所得40元。該批次電池經按GB/T7112-1998檢驗為不合格產品。對消費者陳某的要求工商部門應如何處理?陳某依法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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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x農用車有限公司,于2005年底自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購進型號為7yjp-11507"富華五征"農用三輪車8輛,進價為14000元/輛,售價14050元/輛,長為5.7米;購進型號為7yjp-11507"金牌全家福"農用三輪車8輛,進價14000元/輛,售價14050元/輛,車長為5.5米;購進型號為7yjpc-16575的"中華虎五征"農用三輪車2輛,進價13500元/輛,售價14000元/輛,車長為5.5米;于2006年3月20日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查獲。該公司經銷上述三種農用三輪車均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GB18320-2001)"其車長不大于4.6米"的規(guī)定,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及《標準化法》第七條第(一)款“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是強制標準”、第十四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zhí)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之規(guī)定,工商執(zhí)法人員向其深入宣傳以上法律法規(guī)知識,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所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又因其銷售的產品有正當來源,且當事人并不知道其銷售的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所以我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做出了責令停止銷售,將不安全技術標準的三輪車返廠改造;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案件主要違反了哪部法律法規(guī)?處罰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