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李某(女)與被告潘某(男)原系遠親關系,自幼相識,1984年4月確定戀愛關系,并于同年10月開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與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曉。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單位領導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診治,被診斷為輕度精神病。李某知曉上述情況。結婚登記時,潘某的父母堅決反對。潘某單位在其要求出具結婚登記證明時,將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堅持認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單位出具結婚證明。但婚后5年多的時間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時間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未能治愈。原告起訴及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尚在住院治療。原告訴稱:婚前雖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認為婚后可以痊愈,故與被告結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訴堅決要求離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撫養(yǎng),潘某祖上遺留的16張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應歸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辯稱: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與之結婚,現(xiàn)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為由起訴離婚,是不道德的,故堅決不同意原、被告離婚;并主張該古畫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財產,理由是古畫是潘某的父親去世時留下的潘家祖?zhèn)髫敭a。李某不能對古畫享有權利。但李某仍主張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對一半的古畫享有權利。 試就本案情節(jié),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被告潘某祖上遺留的16張古畫是否為潘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李某依法對多少張古畫享有權利?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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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原告李某(女)與被告潘某(男)原系遠親關系,自幼相識,1984年4月確定戀愛關系,并于同年10月開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與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曉。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單位領導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診治,被診斷為輕度精神病。李某知曉上述情況。結婚登記時,潘某的父母堅決反對。潘某單位在其要求出具結婚登記證明時,將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堅持認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單位出具結婚證明。但婚后5年多的時間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時間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未能治愈。原告起訴及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尚在住院治療。原告訴稱:婚前雖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認為婚后可以痊愈,故與被告結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訴堅決要求離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撫養(yǎng),潘某祖上遺留的16張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應歸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辯稱: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與之結婚,現(xiàn)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為由起訴離婚,是不道德的,故堅決不同意原、被告離婚;并主張該古畫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財產,理由是古畫是潘某的父親去世時留下的潘家祖?zhèn)髫敭a。李某不能對古畫享有權利。但李某仍主張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對一半的古畫享有權利。 試就本案情節(jié),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人民法院是否應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潘某離婚?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