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之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1)對要約人的拘束力:不可隨意撤銷.變更要約; (2)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獲得承諾的資格,即承諾適格.
最新試題
簡述合同解釋的概念和原則?
簡述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簡述承諾的概念?
簡述合同權(quán)力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簡述承諾的撤回?
簡述體系解釋原則?
簡述要約的失效?
簡述定形式的特征和應用范圍?
簡述承諾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