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位于天津的甲公司(賣方)于2004年1月17日向我天津分公司就一批化肥從天津運至廈門(系送貨上門)投保了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險,險別為綜合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承運船舶為屬于上海捷達船運公司所有的吉祥號貨輪,收貨人為位于廈門的乙公司(買方)。貨物于1月22日起運,1月25日抵達廈門港,收貨人驗貨時發(fā)現(xiàn)化肥水濕,遂拒收。甲公司于1月26日向我天津分公司發(fā)出了貨物出險通知,報損金額為400萬元人民幣。經(jīng)查,該批化肥的發(fā)票金額為550萬元人民幣,由于水濕發(fā)生貶值,殘值估計為200萬元人民幣,同時由于理賠工作耽誤了最佳銷售時機,該批化肥至多能賣100萬元人民幣。請就上述已知條件制作賠款理算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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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貨物保險糾紛案
工貿(mào)公司將一批泰國進口聚脂切片銷售給化纖公司,委托甲港港務(wù)公司將貨物從甲港運往乙港。1993年10月1日,貨物585包計468噸裝上船。裝船后,船方在貨物交接清單上批注“大破14袋、小破20袋,另計收包散裝料織包74個,另收原裝改裝袋3個”。同日,工貿(mào)公司向保險公司設(shè)于甲港港務(wù)公司的保險代理處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單記載:貨物重量468噸計585包,保險金額5054000元。12月5日,船在乙港卸貨,乙港港務(wù)公司裝卸公司在貨物交接清單上另注“另外在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5包外包裝底部受潮”。后又書面補充證明貨物“大破14包、小破15包,因破損使調(diào)包20包,掃艙包6包,另外在卸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5包外包裝底部受潮”。保險公司提供兩張照片,證實貨物裝船時有破漏,部分貨物裝在甲板上。 該批貨物由收貨人化纖公司自行驗收,沒有港務(wù)部門制作的貨運記錄,未向有關(guān)部門申請公證檢驗,工貿(mào)公司、保險公司及收貨人亦未會同檢驗。
1994年1月14日,化纖公司單方面確定貨物受損情況為“落地料4.8噸,破包63.2噸,混雜料12噸,短缺3.78噸”,經(jīng)濟損失為342424元,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德躍”輪保險糾紛案
1993年12月31日,保險公司接受救撈局的投保,向救撈局出具“德躍”輪保險單。保單中載明:船名“德躍”,總噸3356噸,保險價值5500000美元,保險金額5500000美元,承保條件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船舶保險條款)的一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1994年1月1日零時至1994年12月31日24時止,共12個月,絕對免賠額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當事雙方就“德躍”輪投保事宜無特別約定。救撈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險公司刪除承保條件中海運條款第(一)、(二)項,但保險公司沒有作出答復,亦沒有出具相應(yīng)的批單。救撈局按保單約定支付保費,無加付保費。 “德躍”輪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島附近護航途中接到救撈局的通知,掉頭前往香港拖“濱海三○八”半潛式駁船。6月7日2時2分,在塔石角附近錨泊的“德躍”輪接到“濱海三○八”駁船的通知,由于風浪較大,該輪有點移錨,要求將其拖離香港水域。經(jīng)香港海事處同意,“德躍”輪于4時45分拖帶“濱海三○八”駁船啟航。5時30分,“濱海三○八”駁船左右偏蕩嚴重,“德躍”輪與“濱海三○八”駁船聯(lián)系不上。6時23分,“德躍”輪船位于22028.41'N、113051.75'E,“濱海三○八”駁船艏部觸碰錨泊于赤灣錨地的“瀾滄江”輪右艏部,致使“瀾滄江”輪受損。“瀾滄江”輪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撈局提出書面索賠。
救撈局于1995年5月23日向海事法院起訴認為:根據(jù)救撈局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就“德躍”輪拖帶“濱海三○八”駁船過程中碰撞“瀾滄江”輪一事承擔保險責任,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承擔“瀾滄江”輪船東向其索賠的款項,金額為1605696.2元。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