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證期限應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六個月
B.保證期限應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六個月
C.保證期限應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二年
D.保證期限應從2019年12月31日起計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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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張三不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其與李四簽訂的保證合同,王五沒有參與簽署,缺少必要的當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B.張三不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李四起訴時已經(jīng)超過了保證期間,張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C.張三不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李四應當先起訴王五,經(jīng)過執(zhí)行程序王五不能清償時,才能起訴張三
D.張三不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張三沒有錢
A.判決張三僅連帶清償本金和利息,因為保證范圍沒有約定訴訟費
B.判決張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訴訟費,因為《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范圍包括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C.判決駁回李四對張三的訴訟請求
D.判決張三僅連帶清償本金
A.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時,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B.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清償債權的,無權以清償時訴訟時效期間已經(jīng)屆滿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清償款項
C.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起訴保證人,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D.保證人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履行代償責任的,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返還代償款項
A.法院不能支持李四對張三的訴訟請求,因為李四起訴時已經(jīng)保證期限屆滿了
B.法院不能支持李四對張三的訴訟請求,因為李四應當先向王五主張權利
C.法院應該支持李四對張三的訴訟請求,因為在2018年8月1日李四向張三催告后,開始適用訴訟時效,不再適用保證期間
D.法院不能支持李四對張三的訴訟請求,因為在2018年8月1日后應該重新計算保證期間,由于沒有重新約定保證期間,應當按照6個月計算,李四起訴時超過六個月保證期間
A.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B.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C.債權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按份責任
B.一般責任
C.連帶責任
D.平均承擔方式
A.全部有效
B.全部無效
C.不一定,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主要針對國際無效,國內(nèi)有效。
D.不一定,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主要針對國際有效,國內(nèi)無效。
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B.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一年
C.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三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A.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
B.對保證合同并不會造成實際影響
C.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D.保證人仍需承擔全部擔保責任
A.訂金
B.抵押
C.留置
D.保證
最新試題
權利質(zhì)押是指以所有權之外的()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zhì)押。權利質(zhì)押主要以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chǎn)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作為標的物。
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混合擔保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如果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應該按照什么方式承擔擔保責任?()
公司未征得股東老徐、老黃同意,為外聘法定代表人小吳向銀行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小吳自己簽字,該擔保行為有效。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以下對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哪些是錯誤的?()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保證期間應該按照多久計算?()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張三為李四對王五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但在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無需比照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
抵押權人不能與抵押人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nèi)容。